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