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五、 医疗救助服务 (一)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一) 五、 医疗救助服务 (一)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