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

一、 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二、 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发现排查困难群众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安排社区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 (二)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 (三)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 (四) 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以社区为平台,结合城乡社区建设,积极促进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主体参与社会救… (五)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

三、 切实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村(… (二) 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辖区幅度、人口规模等因素,安排必要的人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 (三) 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对于一些带有规律性、方向性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完善、总结并推广。要抓紧研究政府购买…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