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其及时报告。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