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三、 切实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二) 三、 切实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 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辖区幅度、人口规模等因素,安排必要的人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适当给予经费补助。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社区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和社区居民数据统一采集、多方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确保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社会救助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