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三)
(三) 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对于一些带有规律性、方向性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完善、总结并推广。要抓紧研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机制、路径和办法,不断创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模式、方法。探索将社会组织引入社会救助,逐步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积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社区为平台,统筹整合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服务等资源,实施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虚构瞒报、优亲厚友、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