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主动申报备案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情况。
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主动申报备案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情况。
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社区救助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
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群众评议小组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参与下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申请救助备案等情况介绍。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
五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群众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救助批准决定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救助金额等信息。两次公示的责任主体分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公示相关信息。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维护公示栏,确保相关公示信息完整、可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