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202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01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
2.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且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
02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03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
2.
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落款中的审判组织为转为合议庭审理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04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2.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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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民事裁定书,参照该样式在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
05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定转为小额诉…
2.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十七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
3.
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6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07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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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对于之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
08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二审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
09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
2.
裁判文书一般应当重点简化当事人诉辩称、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的内容。对于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理由;对于事实认定,主要记载法院对当事人产生争议…
满足下列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不载明裁判理由,具体条件为: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适用清晰;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当庭裁判,并已口头说…
3.
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除适用本样式外,也可以继续适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判决书格式,但需在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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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适用简易程序转为小…
2.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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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案件如果由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书面裁定,或作出口头裁定并记入笔录的,可不再发送本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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