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2020年) 2.

2.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十七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二,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