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2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发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
第三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的,应当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
第四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应当查明事实情况,听取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股票实施停牌。
第七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并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八条
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九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并…
第十一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按照责令回购决定制定股票回购方案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责令回购决定确定的回购对象范围、回购价格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股票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