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条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并配合相关机构执行责令回购决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