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第九条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