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价格和可能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