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发行人实施回购的,应当自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回购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