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六条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股票实施停牌。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予以冻结、查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