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章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自学、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检察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落实线上脱产培训任务时,应当保障检察官培训时间。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检察官自学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鼓励检察官在职自学和在职学历提升,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发挥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及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的学习。 第二十七条 广泛组织检察官开展实战性较强的教、学、练、赛、研一体化岗位练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增强网络培训吸引力,加大适应网络培训的师资库、课程库、案例库建设,大力推行线上线下融合、线上咨询答疑、远程案例研讨和会诊等形式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提升网络培训针对… 第二十九条 大力推进跨地区、跨部门共同开展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或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同堂培训,凝聚法治共识。 第三十条 深化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加强对检察官的联合培养培训,共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促进检察实践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规范和改进检察官赴境外培训。合理确定培训机构,择优选派培训对象,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