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检察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落实线上脱产培训任务时,应当保障检察官培训时间。 检察官参加同级党委和其他培训情况,应当报上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