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九条 大力推进跨地区、跨部门共同开展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或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同堂培训,凝聚法治共识。 鼓励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跨地区交流协作和区域联合培训,推动区域间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