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深化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加强对检察官的联合培养培训,共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促进检察实践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

支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业务专家、检察英模等优秀检察官代表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