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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全国受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衡算资料的管理和全国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资料档案的管理,并在需要时派人陪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视察… 第八条 核进出口单位应根据进口和出口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规定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相应的报告或申请。 第九条 受保障监督单位负责本单位保障监督的日常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参与对外核合作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有关的报告和资料。 第十一条 受保障监督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管理保障监督业务的相关机构,研究审查受保障监督单位呈报的方案,指导和协调所属单位的保障监督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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