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制定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工作的管理规定;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

就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中涉及的重要的保障监督问题,商外交部、外经贸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

掌握受保障监督物项的核进出口及有关对外核合作情况;指导涉及核保障监督事项的谈判;审查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报告或申请,以及商务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障监督条款;办理有关的政府担保事宜;

建立和管理受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组织研究和开发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的技术和方法;

建立国家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资料档案;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核进出口及有关对外核合作情况;

培训保障监督工作人员,促进保障监督业务的对外交流。

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具体承办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