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全国受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衡算资料的管理和全国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资料档案的管理,并在需要时派人陪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视察员进行现场视察。该机构可就其受委托的业务同各受保障监督单位直接发生联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