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核进出口单位应根据进口和出口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规定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相应的报告或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