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受保障监督单位负责本单位保障监督的日常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提出核进口物项及相关设施接受保障监督的方案,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确保受保障监督的核材料的物料平衡、不发生非法转用,并且受到必要的实物保护;
填写受保障监督设施情况报告表,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载明设施名称、地点、类型、能力及其他有关资料;
建立受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账目,记录运进、运出、消耗、产生的核材料的种类、数量、同位素组成及其变化的数据;
根据本条第四项所记录的数据,对受保障监督设施中核材料的种类、数量、同位素组成进行定期衡算,并作出相应报告;
接待国际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对受保障监督设施的现场视察,协助视察员起讫标记、清点实物、设置监视仪表、取样分析等,并将视察情况报国防科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