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参与对外核合作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有关的报告和资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