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禁止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无核武器国家的核设施提供帮助,不对其进行核出口和人员、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