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凡涉及核保障监督的核进出口及其他对外核合作应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