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附件二清单所列物项中有关浓缩铀生产设施、设备、技术,辐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技术,以及重水生产设施、设备、技术均属于核扩散敏感物项。出口此类物项应根据中国核不扩散政策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