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章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核设施场址选择的要求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全评估论证,并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 第七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一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同时出具核设施场址选择… 第九条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时,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下列章节或者内容不具备提交条件的,可以在征得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后,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 第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运行核设施。 第十二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 第十三条 用于科学研究的核燃料循环设施,根据设施潜在风险和复杂程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合并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拟转让核设施的,核设施拟受让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重新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转让核设施或者变更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向核设施的受让单位或者变更后的核设施营运单位重新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并同时注销原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第十六条 迁移核设施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停闭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期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并接受国…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国家核安全局按照规定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的格式和编写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