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于科学研究的核燃料循环设施,根据设施潜在风险和复杂程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合并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