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 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评价周期根据核设施具体情况和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变化情况确定,一般为十年。评价结果应当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审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