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停闭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期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