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迁移核设施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核设施迁移申请书;
新场址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
新场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新场址的应急预案;
核设施迁移活动的质量保证文件;
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相关内容的修订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迁移核设施的申请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核设施营运单位方可开始进行核设施迁移活动。
核设施迁移过程中存在核设施转让或者变更核设施营运单位情形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