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质量保证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退役批准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退役批准书的内容开展退役活动。
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质量保证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退役批准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退役批准书的内容开展退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