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质量保证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退役批准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退役批准书的内容开展退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