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林业标准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国家标准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 第十三条 没有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先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的林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正式发布后,应当作相应的修改或者终止执行。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除外。 第十五条 林业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林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下达的林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需要调整的林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国家林业局,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林业行业标准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