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统一规划组建的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林业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提出本专业拟订或者修订的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

协助组织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拟订、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审查上报本专业的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以及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贯彻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有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参加。

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确定的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