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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国家统一规划组建的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林业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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