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编制林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

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

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

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