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