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林业标准(含标准样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 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