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