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林业标准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林业标准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调整的林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国家林业局,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调整的林业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