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下达的林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确属急需的林业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确属特殊情况,对林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确属不宜制定林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应当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