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没有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述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