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林业标准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林业标准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林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