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配膳,保证未成年犯吃饱、吃得卫生。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单独设灶配膳;对生病者,在伙食上给予照顾。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犯的被服,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 第五十条 未成年犯以班组为单位住宿,不得睡通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犯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定期安排未成年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 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批准,未成年犯可以收受学习、生活用品以及钱款,现金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登记保管。 第五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私人财物,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 第五十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医疗、防病工作,设立医疗机构,保证未成年犯有病得到及时治疗,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做好未成年犯的防疫保健工…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生活物资供应站,由人民警察负责管理,保证未成年犯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供应站所得收入,用于改善未成年犯的生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