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