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私人财物,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