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批准,未成年犯可以收受学习、生活用品以及钱款,现金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登记保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