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视频点播,是指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向特定用户播放其指定的视听节目的业务活动。包括按次付费点播、轮播、按需实时点播等服务形式。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其他任何境内外机构、个人不得开办或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作开办、经营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 第五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八条 对视频点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十一条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节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进口单位负责引进,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发给《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 第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几类: 第十三条 用于有线电视播出的影视剧经合法授权后,可先用于视频点播。 第十四条 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制定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须将前端播出的点播节目单通过网络传送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并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制度,节目重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频点播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发社字〔2000〕901号文件同时废止。